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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1民初1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1民初1380号之一申请人: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964242460。法定代表人:孙高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至强,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永安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4429006P。法定代表人:张云奎,董事长。申请人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9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0万元,若不足额,随进随冻,直至额满为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玉道人民陪审员  李 荣人民陪审员  李若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涂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