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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文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东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财,曹东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杜文财,男,汉族,1956年2月25日出生,小学文化,延安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农科所家属院。被执行人曹东阳,男,汉族,1975年10月9日出生,延安市房产测绘所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毛纺厂。杜文财申请执行曹东阳追偿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2月6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曹东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东阳支付申请执行人杜文财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4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扣除已经支付的1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5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杜文财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称被执行人曹东阳已将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春   杰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李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党   秀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