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文照与高丛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照,高丛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087号原告:王文照,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高丛雨,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王文照诉被告高丛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文照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照自愿负担。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