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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文照与高丛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照,高丛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087号原告:王文照,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高丛雨,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王文照诉被告高丛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文照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照自愿负担。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