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91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91民初697号原告高某,女,197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吕金钱,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7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周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潘凤巧书 记 员 袁旌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