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存才与杨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存才,杨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1008号原告:王存才,男,汉族,1967年5月6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告:杨红卫,男,汉族,1968年11月11日生,住河南省嵩县。原告王存才诉被告杨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王存才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存才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存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王存才负担。审判员 赵云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国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