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刁亚伟与刘康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亚伟,刘康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552号原告:刁亚伟,男,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告:刘康乐,男,1994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国市。原告刁亚伟诉被告刘康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刁亚伟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亚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亚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刁亚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蕾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天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