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4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包从胜、鲁建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从胜,鲁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947号申请执行人:包从胜,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鲁建斌,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从胜与被执行人鲁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49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