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江苏皓宇合金机械有限公司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皓宇合金机械有限公司,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02民初819号原告:江苏皓宇合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法定代表人:王达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鑫,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六甲镇。法定代表人:施伟光,董事长。原告江苏皓宇合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理,原告江苏皓宇合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皓宇合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15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皓宇合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敏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