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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高华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高华忠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2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解放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806758478U负责人:王文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华忠,男,汉族,1961年4月15日出生,住河间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华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以法院专递(单号EY492111607CN)方式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经查上述邮件于2017年4月27日为王文治签收。2017年5月17日15时30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