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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巍与张洪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巍,张洪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民初846号原告:王巍,女,1980年12月12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张洪博,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王巍与被告张洪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洪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人民币9000元,从未付利息月起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现暂从2016年7月至起诉之日2017年3月计算为5万元×2%×9个月=9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条,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利息为5%,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6年3月29日至2017年3月29日,每月1日支付利息。由于被告只支付3个月利息,其余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原告经过多次催要,被告都未偿还,故诉至法院。张洪博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9日,张洪博向王巍借款5万元,约定利息为5%,每月利息2500元,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6年3月29日至2017年3月29日,每月1日支付利息,全部本金2017年3月29日一次性还清,张洪博为王巍出具借条,载明上述内容。张洪博按约定偿还王巍三个月借款利息,其余利息及借款本金未偿还,王巍催要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王巍与张洪博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王巍履行提供借款义务,张洪博应履行返还借款义务,王巍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洪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巍借款5万元;二、被告张洪博自2016年7月起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履行期实际给付日止,按照月利率2%支付原告王巍借款本金5万元的利息,与本判决第一项同时履行。被告张洪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895元(案件受理费1275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张洪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笑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