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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福生、李润生等与李全生、太原市尖草坪区汇丰街道办事处西流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福生,李润生,李金生,李全生,太原市尖草坪区汇丰街道办事处西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太原市龙泽欣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财保20号申请人:李福生,男,汉族,1967年7月27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太原市。申请人:李润生,男,汉族,1952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山西省太原市。申请人:李金生,男,汉族,1960年9月30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被申请人:李全生,男,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被申请人:太原市尖草坪区汇丰街道办事处西流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西流社区。法定代表人:许春元,该社区主任。被申请人:太原市龙泽欣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西流社区。法定代表人:许春元,主任。申请人李福生、李润生、李金生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二、三所保管的被申请人李全生账户内由西流村龙源鑫源路西105号(原中西街2排3号)宅基地上形成的拆迁安置补偿款中的人民币260万元。三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6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福生、李润生、李金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全生在被申请人太原市尖草坪区汇丰街道办事处西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太原市龙泽欣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保管的太原市尖草坪区西流村龙源鑫源路西105号(原中西街2排3号)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款人民币26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