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91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苟存前与张宏轩、刘永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存前,张宏轩,刘永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91民初304号原告:苟存前,男,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张宏轩,男,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刘永成,男,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苟存前与被告张宏轩、刘永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苟存前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存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苟存前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苟存前负担。审判员  侯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泽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