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91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苟存前与张宏轩、刘永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存前,张宏轩,刘永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91民初304号原告:苟存前,男,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张宏轩,男,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刘永成,男,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苟存前与被告张宏轩、刘永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苟存前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存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苟存前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苟存前负担。审判员 侯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泽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