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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1民初5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姜盛旺、高庆慧等与郑宜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盛旺,高庆慧,张启炎,张启新,郑宜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21民初565-3号原告:姜盛旺,男,1968年1月16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原告:高庆慧,女,1961年1月5日生,汉族,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原告:张启炎,男,198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原告:张启新,男,1989年4月18日生,汉族,公务员,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上述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峰雨,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述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熊,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宜栋,男,192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姜盛旺、高庆慧、张启炎、张启新诉被告郑宜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姜盛旺、高庆慧、张启炎、张启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盛旺、高庆慧、张启炎、张启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盛旺、高庆慧、张启炎、张启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190元,减半收取计5,095元,由姜盛旺、高庆慧、张启炎、张启新负担。审 判 长  周秋化代理审判员  蔡 军人民陪审员  张德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