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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5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风明、王根玺与郝文林、郝永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明,王根玺,郝文林,郝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5967号原告:王风明,男,汉族,1953年11月6日出生。原告:王根玺,男,汉族,1958年7月2日出生。被告:郝文林,男,汉族,1950年1月22日出生。被告:郝永成(郝勇),男,汉族,1977年5月6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王风明、王根玺诉被告郝文林、郝永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相应诉讼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风明、王根玺负担。审 判 长 张 海 涛代理审判员 赵 剑 波人民陪审员 斯琴巴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凡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