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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侯会金与李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会金,李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062号原告侯会金,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李颖,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会金诉被告李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会金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庭外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会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62.66元,由原告侯会金承担。审判员  李会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柏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