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侯会金与李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会金,李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062号原告侯会金,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李颖,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会金诉被告李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会金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庭外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会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62.66元,由原告侯会金承担。审判员 李会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柏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