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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界首市通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界首市通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1107号原告:界首市通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涛,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原告界首市通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界首市通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3月16日04时许,杨东明驾驶皖K183**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N3**)沿洛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沈丘县周营乡赵寨村南路段超车时,撞上同方向前方李雷雷驾驶的皖K006**重型半挂牵引车(豫AR1**)的尾部,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沈公交认字(2017)第0316-02号】,认定驾驶员杨东明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员李雷雷无责。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199320元。由于K18396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N3**)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且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240840元,并投保有不计免赔,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原、被告协商理赔事宜未果,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理赔款1993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阜阳市颍州区范围。本案案由为保险合同纠纷,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仅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移交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签单日期为2016年7月2日的《商业车险保险单抄单》特别约定第3条“经合同双方确认,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保险人所在地法院进行裁决。”的约定,原告在本案中,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列为被告,而该公司的住所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126号亿家综合楼1-3层,故本案应由双方约定的被告住所地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