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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袁细林与被告宋贵清、湖北科奥医疗器械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细林,宋贵清,湖北科奥医疗器械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79号原告:袁细林,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观主,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贵清,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被告:湖北科奥医疗器械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吉洲,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袁细林与被告宋贵清、湖北科奥医疗器械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袁细林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袁细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细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袁细林负担。审 判 长  毛 岩人民陪审员  陈传武人民陪审员  阮癸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 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