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夏世华与蒋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世华,蒋志永,肖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752号原告:夏世华,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丁建平,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志永,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肖艳,女,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原告夏世华与被告蒋志永、肖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世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夏世华以已与被告蒋志永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世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夏世华承担。审 判 员 夏颖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徐银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