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徐立民、惠民利诈骗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惠民利,徐立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刑再1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惠民利,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综合执法大队科员,住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监视居住,于2014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3日被逮捕。现服刑于吉林省延吉监狱。辩护人王文君,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徐立民,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服刑于吉林省延吉监狱。辩护人崔克龙,吉林常春(延边)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立民、惠民利犯诈骗罪一案,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立民、惠民利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延中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原审被告人徐立民、惠民利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人惠民利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延中刑监字第20号再审决定书,再审本案,并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5)延中刑再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5)延中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及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本案发回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吉2426刑初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惠民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国哲、孙永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惠民利及其辩护人王文君、原审被告人徐立民及其辩护人崔克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再审判决确认,2010年5、6月间,负责投资的原审被告人徐立民与承诺办理房照的原审被告人惠民利,合伙在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站前社区松花江街松林胡同原垃圾堆放处违章建设一栋203平方米的房屋。房屋建成后,负有查处违章建设职责且明知违章建设房屋不能获得产权证的原审被告人惠民利请托董立军花钱“办房照”。董立军通过非法手段,为其办理了户主为惠民利、登记时间为1999年9月16日的假房照;在未办理营业手续的情况下,原审被告人徐立民、惠民利各自将均分一半违章建设房屋以“旅店”名义对外招待客人住宿。2013年6、7月份,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旧城改建征收房屋,原审被告人惠民利在明知该房屋系违章建设、房照系非法房照的情况下,委托徐立民全权负责违章建设房屋的征收补偿事宜。原审被告人徐立民借用黄锐的缘坤圆宾馆手续,伪造违章建设房屋租借给缘坤圆宾馆经营已达十年的虚假“租房协议”,通过他人伪造了违章建设房屋的“住改商证明”。2013年8月13日,原审被告人徐立民、惠民利利用前述虚假“房照”及“住改商证明”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1074861元(其中“住改商”额外补偿款为436082.70元),原审被告人惠民利取得上述全部补偿款后,自己留下500061元,余款574800元转给被告人徐立民。扣除非法建设房屋应得补偿款296373元外,二原审被告人实际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778488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供犯罪所用的财物3000元已追缴。原审被告人徐立民、惠民利系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原审被告人惠民利、徐立民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徐立民、惠民利借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旧城改建征收房屋之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违建房屋非法办理的“房照”和后期非法办理的“住改商证明”,实际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77848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原审被告人合伙违章建房,惠民利找人花钱办理非法房照,由徐立民借用他人手续办理非法住改商手续后,获取本不应得到的房屋征收补偿款,系共同犯罪。除原审被告人徐立民的辩护人提出的徐立民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且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以及原审被告人惠民利的辩护人提出的“惠民利把钱款已退还”的辩护意见外,二原审被告人及其各自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根据二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对原审被告人徐立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原审被告人惠民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徐立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惠民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24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已追缴的赃款778488元,随案移送的已追缴供犯罪所用的财物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惠民利上诉称:一审认定的事实错误,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1.上诉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故意;2.上诉人办理房照的主观意图是办理真的房照,上诉人到案前不知道房照系伪造的;3.办理“住改商”证明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的诈骗行为系徐立民独立完成的,不能认定上诉人与徐立民系共同犯罪。原审被告人惠民利的辩护人的意见:1.惠民利对房照系伪造的事实不知情,虽然违章建筑不能通过正常渠道办理房照,但当时在长白山管委会确实有很多违章建筑通过特殊途径取得了合法房照,且建设违章建筑并办理房照不是以骗取拆迁补偿款为目的,惠民利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2.惠民利与徐立民并非共同犯罪,其主观上没有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办理“住改商”证明骗取补偿款的诈骗行为。二原审被告人之间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惠民利不应当对徐立民利用“住改商”证明获得额外补偿款436082.70元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3.本案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缺乏认定惠民利有罪的证据。4.惠民利因房屋征收而多获得房屋补偿款的性质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应当由刑事法律调整,惠民利的行为符合民法规定的不当得利,不应认定为诈骗。综上,请求依法改判惠民利无罪。原审被告人徐立民及其辩护人的意见:1.一审判决认定徐立民所犯罪名正确,但认定犯罪事实严重错误。徐立民诈骗的犯罪数额应该为278417元,一审认定犯罪数额错误。徐立民与惠民利不构成共同犯罪,惠民利的行为应构成滥用职权罪,而非诈骗罪,其获得500061元属于滥用职权的犯罪数额。2.即使一审认定诈骗犯罪数额778488元正确,那么一审对于徐立民的量刑明显畸重。徐立民构成自首,并全部退赃,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即3.15年。一审法院对徐立民宣告刑为有期徒刑9年,明显畸重。出庭检察员意见:本案的证据能够证明,长白山池北区管委会对松花江大街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房屋拆迁过程中,惠民利、徐立民明知违章建筑按无籍房屋进行征收的情况下,为非法占有房屋拆迁补偿款,向房屋征收中心送交了虚假房屋所有权证,隐瞒了二人私建房屋系违章建筑、无籍房屋的事实。后,二人为了非法获得更多的补偿款,又伪造了“住改商”工商证明,向房屋征收中心虚构了其私建房屋用途具有“十年经营资质”的事实,骗取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1074861元,徐立民分得574800元,惠民利分得500061元。扣除非法建筑房屋应得补偿款296373元,二原审被告人骗得房屋征收补偿款778488元,数额特别巨大。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6月间,原审被告人惠民利与原审被告人徐立民商定合伙在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站前社区松花江街松林胡同原垃圾堆放处违章建设一栋203平方米的房屋,由徐立民负责投资,由惠民利负责办理房照,所建房屋二人平分。房屋建成后,2011年3、4月份,负有查处违章建设职责且明知违章建设房屋不能获得产权证的惠民利请托无业人员董立军花钱“办房照”。董立军通过非法手段,为其办理了户主为惠民利、登记时间为1999年9月16日、已经弃用的旧版式样的假房照;在未办理营业手续的情况下,徐立民、惠民利各自将均分一半违章建设房屋以“旅店”名义对外招待客人住宿。2013年6、7月份,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旧城改建征收房屋,惠民利在明知该房屋系违章建设、房照系假房照的情况下,让徐立民全权负责违章建设房屋的征收补偿事宜。为多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徐立民借用黄锐的缘坤圆宾馆手续,伪造违章建设房屋租借给缘坤圆宾馆经营已达十年的虚假“租房协议”,又伪造了违章建设房屋的“住改商证明”。2013年8月13日,惠民利、徐立民利用前述虚假“房照”及“住改商证明”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1074861元(其中因办理“住改商证明”多获得补偿款为436082.70元),上述补偿款全部汇入惠民利银行卡内。惠民利取得全部补偿款后,自己留下500061元,余款574800元转给了徐立民。扣除非法建设房屋应得补偿款296373元外,二原审被告人实际共同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778488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供犯罪所用的财物3000元已追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原审被告人徐立民的供述,2010年,我通过于振福认识了综合执法大队中队长惠民利,在于振福的福柏宾馆我和惠民利商量由我出资盖房,他负责办房照,房子一家一半,盖好房子后我和惠民利各自经营了旅店。我给过惠民利办房照的钱2万元。2013年5、6月份贴出拆迁告示后,惠民利把房照送到我家旅店了,我看到房照是1999年的老房照。拆迁的时候,惠民利说他跟拆迁办的人说好他上班没时间,让他们找我就行。后来我听说办住改商能多得补偿款,我跟惠民利商量住改商的事情,惠民利说谁能办出来就办吧。因为住改商10年以上补偿款多,我找黄锐借她宾馆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税务登记,在复印社打印了缘坤圆宾馆租给我们开宾馆的协议,黄锐的名是我签的,时间提前到2003年7月1日。我在征收办交材料时,征收办的工作人员说办理住改商手续需要工商证明,我没办法给惠民利打电话问他怎么办,他说咱们再找人吧。在征收办门口有个不认识的人跟我说他能办工商证明,我给惠民利打电话说有人能给办,他说能办就办吧,我花1万元让这个人给我办了工商证明。第二天我把材料和工商证明交到征收办,并签了补偿协议。8月末补偿款1074861元到帐后,惠民利自己留下50万元,余款都转到我的卡里了。2.原审被告人惠民利的供述,我是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综合执法大队的中队长,负责市容市貌,查处违法建设房屋及违章建筑,我们跟规划部门、国土局有业务往来,但跟房产局没有业务往来。2010年至2013年间,火车站附近是我的管片。我名下那个房子是2010年徐立民出资建的,我找董立军花3万元办了假房照。2013年得知房子要拆迁,我把假房照给了徐立民。2013年8月份拆迁补偿款107万余元下来后,打到我的工行卡里,然后我又转给徐立民的工行卡里57万余元,我自己留下50万元,后来觉得留存我的卡里不好,就转给了我丈母娘曹德花的银行卡里面了,但钱还是我的。3.证人于振福证实,2010年我介绍徐立民和惠民利认识后,他俩商量由徐立民出资在火车站附近的垃圾堆旁建房,惠民利负责办理房照,房子盖好后,他俩一家一半,各自经营了宾馆。2010年10月份左右,徐立民给了惠民利办房照的钱2万元。房子拆迁时,徐立民看到房照日期是1999年的,就问我住改商的事,我让徐立民自己看着办了。他俩把补偿款分一家一半了。住改商对他俩都有利,惠民利不可能不知道徐立民办理住改商手续的事。4.证人董立军证实,2011年3、4月份,我花3000元给惠民利办了假房照。因为他的房子也是违章建筑,没有规划手续,所以办不了真房照。5.证人黄锐、马云鹏证实,我帮徐立民介绍过住宿的客人,徐立民借我的缘坤圆宾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黄锐身份证办了虚假住改商手续。6.证人岳金兰证实,我是惠民利的妻子,惠民利把个人房屋拆迁补偿款50万元交给我保管了。7.证人张体英证实,我在常青社区工作期间,看到火车站附近垃圾堆处有人盖房子了。8.证人王亮证实,我是长白山管委会城乡规划管理处副处长,个人新建房屋需要先到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处申请办理“两证一书”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建完后经规划部门实地验收,符合条件后核发建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单,然后到国土局办理国土使用许可证,再到房产办理房产证。没有申请办理“两证一书”的个人建房属违法建设。违法建设的个人房屋正常由规划部门查处,但管委会将这项权利授权给了综合执法支队。我在规划处工作期间,除了危房改建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建房,没有再批建房申请。住改商必须在征收之前由规划部门和工商部门出具相关手续,然后去房产部门办理住宅房照变成商业房照手续。徐立民、惠民利二人都没有申请过新建房屋。9.证人陈常新证实,我是池北区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长,城镇个人建房用地审批需要个人先到建设局规划部门办理“两证一书”。惠民利没有申请过个人建房用地,个人未经建房用地审批自行占地建房,是违章建筑,由国土局监察科负责处理。10.证人郑玉证实,我是安图县房屋管理中心二道分局局长,办理个人新建房屋房产证需要先到建设局规划部门办理“两证一书”。长白山管委会纪工委来调查核实时,没有发现惠民利申请过办理房产证,纪工委提供的惠民利的房产证在房屋管理中心没有登记。11.证人李品杰证实,我是池北区建设局局长助理,我于2010年7月至2012年10月间任池北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惠民利时任中队长,负责火车站片区(涉案房屋所在片区)的综合执法工作。综合执法大队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整理市容市貌,查处违法建设房屋进行拆除。查处违法建设房屋由各个中队实行片区管理,发现无籍房屋后,到建设局调档发现没有办理规划手续,就认定为违法建设房屋,进行拆除。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先由征收办向规划部门核实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属于违章建筑即行拆除。惠民利应该知道违法建设房屋办不了房产证。12.证人于洪波证实,我是池北区党群人事部综治科科长,曾与惠民利是同事,2013年5月末我被抽调到池北区房屋征收中心18坊征收小组A组,惠民利的房屋就由该小组负责征收,具体是由其和孙志强共同办理的。惠民利之前在评估环节提供了房照和身份证复印件,没签协议之前,惠民利问过我他的房屋按照住改商能给多少钱,咨询过有关房屋征收的政策,说他是公职人员,房屋的事都委托给徐立民了,让我们有什么事找徐立民谈就行,所以后期有关惠民利的房子我们都是找徐立民谈的。住改商根据评估住房价格,每年递增10%,主要依据工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判定经营年限,给予补偿。徐立民提供了工商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时评估时也看到这个房屋是旅店,所以按住改商标准给予了补偿。房屋征收流程是先由征收户提供房照、身份证复印件和具体房屋地址,征收小组和评估公司一起到征收户的房屋实地测量,评估公司制作评估报告后,征收小组根据评估报告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与征收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随后由整个18坊征收小组的复核人沈明彩进行初步审核,再由征收办到房产调档核实,鉴定房照的真伪。假房照的房屋撤销所签订的协议,不给补偿,违章建筑一般根据评估价给予适当补偿,如果不签协议,就由综合执法大队强拆。因为在房屋征收工作中工作人员的工作流程没有相关规范,也没有任何部门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所以我们对惠民利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提交的材料没有进行审核。后来徐立民和于振福的妻子一起去签的协议。签订协议的前提是业主必须提供出房照、身份证、土地使用证,如果房屋是用来经营的话必须提供工商经营证明,这些材料齐全完备的话就把材料经过复核后由复核人员提交到经办中心,之后的补偿款就由经办中心发放了,对于提供材料的真伪没有规定我们或者复核人对这方面进行检查,而且当初惠民利提供的房照和真实的看起来没有区别。当时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的不是惠民利本人签字的,是徐立民签的惠民利的名字,因为惠民利当时说这件事委托给徐立民办的,这样是可以的,正常惠民利应该提供委托书,但委托书有没有其想不起来了,徐立民也说过这件事惠民利委托给他办了。13.证人沈明彩证实,我是长白山管委会场区社区科员,我被抽调到池北区房屋征收中心,委派到18坊负责征收审核房屋征收明细表和材料里身份信息、房照信息、房屋坐落位置符不符合,跟协议是否一致。房照的真伪是征收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最后核实,假房照房屋应该撤销所签订的协议,不给补偿,违章建筑一般根据评估价给予适当补偿。惠民利的房屋这次征收没有审核出什么问题,就上报给征收中心了。14.证人董波证实,我是原池北区建设局征收办主任,征收办具体工作内容是制定安置方案,衔接各征收小组工作,复核协议的签订情况和房照真伪,制作征收补偿决定,申请法院司法强拆。征收办复核人员主要是审核协议的签订是否有住改商证明,无籍房认证,对于房照的真伪需要到房产部门调取档案进行核实。当时工作太繁忙,所以可能存在一些疏漏。住改商证明的审核是看工商执照和工商出具的证明是不是真的,去工商局调档。在整个房屋拆迁过程中,最后房屋补偿款发放的程序是:和被拆迁户签订完拆迁补偿协议后报到十八个工作组内,工作组审核后统一报到征收办,征收办带着这些材料到建设局的财务科取钱,财务科报几个领导签完字之后才能发放。惠民利的房屋审核因为当时工作量比较大,记不清了,其不审核,审核的工作有下面的包保单位去做,具体的其不太清楚,应该是按正常手续审核的。15.证人高东普证实,惠民利是我丈夫于振福的朋友,大概在2010年或2011年的一天,惠民利找到于振福说要和我们合伙盖房子开个旅店,因说没有钱,没有同意,后来有一天其和于振福去徐立民家吃饭说起这件事了,徐立民听了后说他盖,就这样惠民利和徐立民就通过于振福认识了,之后这件事我听说是惠民利办理盖房子的相关手续,主要是徐立民投资盖房子装修,这间房子盖了没多久就盖好了,是在火车站前面的那片平房区盖的,房子大概在200平方米左右,他们盖完房子之后就当做旅店经营了,徐立民和惠民利一人一半来经营,后来到2013年那段时间要拆迁了,等到要拆迁时惠民利拿出房照对徐立民说要拆迁了,他有事脱不开身,请求徐立民帮着办理拆迁手续,就这样徐立民就开始忙着办理拆迁的事,这些手续基本都是徐立民跑的,过了一段时间这个房子的拆迁工作就完成了,他俩一共得到了100多万,其听徐立民的媳妇说徐立民得到了57万,剩下的都给惠民利了,又过了一段时间其知道徐立民和惠民利出事了。当时这些钱是惠民利领取的,因为房照上的名是谁就是谁去取款。16.证人张志刚证实,我是池北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副主任,和惠民利曾经是同事。2012年8月初我被抽调到池北区房屋征收中心,2013年10月调到池北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具体工作内容是制定安置方案,衔接各征收小组,复核协议的签订情况和房照真伪,制作征收补偿决定,申请法院司法强拆。征收小组将安置协议材料上报到池北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经办中心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复核,主要是审核协议的签订是否有住改商证明,无籍房认证。惠民利的房屋是按照住改商签订的。17.证人杜海波证实,我是白山市通汇联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员工,我一直参与18坊征收项目的评估工作。公司根据征收小组提供的被征收户的房照、身份证复印件信息,跟征收小组的工作人员共同到被征收户的房屋所在地进行评估,然后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主要根据房照的用途和房屋的实际情况评估出市场价值,没有房照的根据重置成本价进行评估,开始对无房照的房屋不进行评估,怕认证以后产生重复补偿,后期政府进行认证后,根据认证单位进行评估,其他没有认证的按照附属物进行评估。公司只根据房照的用途进行评估,住改商是政府按照征收方案给予相应的补偿,跟评估没有关系。惠民利的房屋是按照他们提供的房照上的住宅用途评估的。如果他的房照是假的,但房屋不是违法建设的,公司按附属物的标准给予评估,最高900元/平方米。18.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文检鉴定意见书,证明检材中盖印的安图县人民政府字样印文与样本中安图县人民政府字样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即涉案房照系伪造的假房照。19.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文检鉴定意见书,证明检材中盖印的长白山工商局档案查询章字样印文与送来的长白山工商局使用的长白山工商局档案查询章印文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即涉案住改商证明系伪造的虚假证明。2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惠民利辨认为其花钱办房照的董立军的过程。21.讯问笔录,证实惠民利重新辨认了证人董立军为照片6号,并解释:其当时指认的就是6号为董立军,在辨认笔录签字的时候没有仔细看,有可能是公安机关当时笔误。22.身份证明,证明原审被告人徐立民、惠民利系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自然人。23.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证明二原审被告人系传唤到案。24.《关于惠民利和徐立民到案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长白山纪工委监察局对全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工作。实地现场检查中,有周边群众反映,池北区综合执法大队惠民利得房屋是近两年建成的,不符合住改商条件,仍然按照商业补偿。该委对这一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初核中发现惠民利征收档案中工商局出具的证明查询章与其他档案中工商局出具的证明查询章不同。在与2010年航拍图比对中,该房屋所属地块系空地,无房屋,经规划住建部门认定,该房屋属违法建设。但是该房屋却提供了1999年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按有证房屋且住改商进行补偿。我委调查组经研究后,认为惠民利系党员、公职人员,该行为涉嫌严重违纪。2013年11月21日,该委将惠民利找到办案点进行谈话,谈话中惠民利说该房屋已经于2004年卖给了徐立民。随即调查人员到徐利民经营的饭店,将徐立民找到办案点了解情况,徐立民如实供述了与惠民利共同诈骗的相关事实。该委研究认为惠民利、徐立民涉嫌共同诈骗犯罪,于2013年11月21日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25.《谈话笔录》,证明2013年11月21日13时,徐立民在长白山管委会纪工委工作人员找其核实情况时,交待了其和惠民利共同盖房子以及征收前惠民利给了他房照,由其伪造了租房协议,托人办理了工商局的证明以及其它的住改商手续,并由其代写惠民利的名字签了补偿协议的事实。26.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侦查机关已将涉案惠民利的房照、董立军收惠民利的办房照款3000元随案移送。27.中国工商银行转帐支票、进帐单、汇款、转帐个人业务凭证,证明池北区规划建设局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3年8月30日以转帐支票方式支付给惠民利1074861元房屋征收补偿款,惠民利于同日将50万元存入曹德花工行卡内,将574800元转入徐立民工行卡内。28.暂扣证明,证明长白山纪工委监察局纪检监察室暂扣惠民利的退赃款50万元,徐立民的退赃款57.4万元。29.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图、办理个人用地所需材料、二道房产分局产权业务受理流程,证明个人盖房需经规划、土地、房产部门审批。30.关于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的情况说明,证明涉案房屋没有核发过任何规划许可,也无存档备案。31.长白山管委会《未登记房屋定性通知书》,证明涉案房屋没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任何规划批准文件,建设年代在2010年与2012年间,属违法建设。32.私有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惠民利通过董立军办理了证号为第1536号,所有人为惠民利,坐落在安图县二道镇松林胡同18-6,自建203平方米,砖木5间平房住宅的假房照。33.安图县房地产管理中心二道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未查询到惠民利产权号为1536,坐落在安图县二道镇松林胡同18-6,面积203平方米的住宅房产登记信息。34.房屋所有权登记记录证明,证实经安图县房地产管理中心查询,产权证号为1536号的房屋系帅志松所有,面积42平方米,坐落在安图县明月镇红旗街2组8户的住宅,无同号房屋所有权人为惠民利、面积203平方米的登记记录。35.安图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证明,证明安图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原房地产管理处)于2000年开始使用全国统一标准房屋所有权证书,涉案版本已弃用。36.办案说明,证明侦查机关对进行文检鉴定的检材房照和样本房照对比后,认为两本房照骑缝章中的“安图县人民政府”五个字的字体、粗细明显不同,足以认定不是同一枚印章;1999年房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照中印章是直接印到房照上的,不是加盖的,所有房照上“安图县人民政府”印章应该为同一枚印章的复印件。37.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证明黄锐个人经营的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缘坤圆宾馆有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该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被徐立民借用办理了非法住改商手续。38.租房协议,证明徐立民伪造了惠民利于2003年7月1日将涉案房屋租借给黄锐缘坤圆宾馆。39.住改商证明,证明徐立民非法取得了内容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缘坤圆宾馆,在长白山工商局2003年办理注册登记,该宾馆在经营时于2003年7月1日租用了惠民利的房屋做宾馆经营至今”的虚假住改商证明,该证明被徐立民用于骗取拆迁补偿款。40.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管委会《关于公布池北区松花江大街西侧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及《征求意见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补偿明细表,证明池北区管委会签订了以惠民利所有的房屋补偿1074861元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41.池北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情况说明,证明涉案违建房屋的评估价在800元-900元/平方米。42.池北区管委会专题会议纪要,证明商业房屋要货币补偿的(住宅改为商业,经营年限满10年以上的),依据吉政办发(2013)2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精神,商业房屋的营业损失,按房屋评估价的10%上调,给予货币补偿。对于在征收方案下发之日之前,已存在的未登记房屋,如被征收人能主动配合签订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可按建筑成本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不高于900元/平方米。43.池北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关于惠民利涉案房屋补偿安置政策的说明,证明惠民利所属违法建设房屋203平方米可给予评估单价900元/平方米,房屋总征收款项为900元×203平方米=182700元的货币补偿。其违法建设房屋附属物总征收补偿款为113673元(附属物35710元+装修77963元)。即二被告人的房屋虽系违法建设,但仍可获得总额为296376元的货币补偿,其实际诈骗犯罪数额为:全额补偿款1074861元-应获违建及附属物补偿款296373元=778488元。44.2016年1月5日,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徐立民到案过程的说明》,证明司法机关介入之前徐立民已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依法构成自首,惠民利没有交待真实的涉案情况。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惠民利、徐立民利用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旧城改建征收房屋之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为多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明知违章建设的涉案房屋没有通过规划审批等正常程序取得合法所有权,利用非法办理的“假房照”及“住改商证明”,实际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778488元,数额特别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诈骗犯罪过程中,原审被告人惠民利、徐立民系共同犯罪。关于原审被告人惠民利提出的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故意;其办理房照的主观意图是办理真房照,其到案前不知道房照系伪造的;办理“住改商证明”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的诈骗行为系徐立民独立完成的,不能认定其与徐立民系共同犯罪的上诉意见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虽然违章建筑不能通过正常渠道办理房照,但当时在长白山管委会确实有很多违章建筑通过特殊途径取得了合法房照,且建设违章建筑并办理房照不是以骗取拆迁补偿款为目的;惠民利与徐立民并非共同犯罪,其主观上没有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办理“住改商证明”骗取补偿款的诈骗行为,二原审被告人之间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惠民利不应当对徐立民利用“住改商证明”获得额外补偿款436082.70元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本案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缺乏认定惠民利有罪的证据;惠民利因房屋征收而多获得房屋补偿款的性质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符合民法规定的不当得利,不应认定为诈骗的辩护意见,经查,2010年5、6月份,惠民利与徐立民商定合伙违章建房时,二人分工明确,徐立民出资,惠民利负责办理违建房屋的房照,所建房屋二人各分一半。惠民利身为综合执法大队公职人员,其负有查处违章建筑职责,其明知涉案房屋未经国有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个人盖房未经规划、土地、房产等部门审批,没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任何规划批准文件,无法成为合法建筑,房照必须经过正当审批程序合法取得的情况下,仍然于2011年3、4月份找董立军花钱办理了户名为本人、登记时间为涉案房屋建造十余年前、已经弃用的旧版式样的“房照”,该“房照”显然是假房照,故惠民利对于涉案房屋的房照为假房照是明知的。2013年涉案房屋要拆迁时,惠民利将假房照交给徐立民全权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当1074861元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打入惠民利本人工商银行卡里后,惠民利对于其中因将涉案房屋办理了“住改商证明”又多获得了43万余元补偿款的事实是明知的,且徐立民曾供述“我听说办住改商能多得补偿款,我跟惠民利商量住改商的事情,惠民利说谁能办出来就办吧……”后,惠民利对1074861元的补偿款进行了分配,自己留下500061元,分给徐立民574800元,惠民利与徐立民对于利用“假房照”及虚假“住改商证明”获得的补偿款已实际共同占有,惠民利与徐立民的行为系共同犯罪。惠民利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无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审被告人徐立民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徐立民所犯罪名正确,但认定犯罪事实严重错误,徐立民诈骗的犯罪数额应该为278417元;徐立民与惠民利不构成共同犯罪,惠民利的行为应构成滥用职权罪,而非诈骗罪,惠民利获得500061元属于滥用职权的犯罪数额;即使一审认定诈骗犯罪数额778488元正确,但徐立民构成自首,并全部退赃,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即3.15年,一审法院对徐立民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九年明显畸重的意见,经查,徐立民明知其建造的涉案房屋是没有经过任何正常审批程序的违章建筑,当惠民利将涉案房屋的“房照”交给其办理房屋拆迁补偿费手续时,徐立民应看到该“房照”上载明的内容及房照式样不属实,系假房照,但其仍然用该假房照积极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且为了获得更多房屋拆迁补偿款,其虚构涉案房屋的“租房协议”并伪造了“住改商证明”多获得了43万余元的房屋补偿款。当最终房屋征收补偿款1074861元汇入惠民利银行卡内时,惠民利与徐立民二人对用虚假“房照”及伪造“住改商证明”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1074861元的事实是明知的,且惠民利分得500061元,徐立民分得574800元,扣除非法建设房屋应得补偿款296373元,惠民利、徐立民实际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778488元。在犯罪过程中,惠民利、徐立民二人互相联系,互相配合,二人具有共同的行为目的,即故意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二人共同分配犯罪所得,形成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故惠民利与徐立民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二人应对共同参与的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惠民利、徐立民实际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778488元,因徐立民具有自首及退赃法定及酌定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并无不当。故徐立民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无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安图县人民法院(2016)吉2426刑初43号刑事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立红审判员 李京鹤审判员 俞顺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