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初字14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与詹双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詹双环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初字14450号原告: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昊天昊天假日酒店738室。法定代表人:欧阳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双环,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詹双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詹双环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九十三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鹏杰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人民陪审员 吕天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月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