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漳州开发区天运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漳州开发区天运贸易有限公司,徐艳红,王振宇,福建省漳州市东厦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2执959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住漳州市。代表人:颜亚伟,行长。被执行人漳州开发区天运贸易有限公司,住漳州。法定代表人:徐艳红,总经理。被执行人徐艳红,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王振宇,男,汉族,1962年11月9日出生,住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福建省漳州市东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陈雪红,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602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漳州开发区天运贸易有限公司、徐艳红、王振宇、福建省漳州市东厦物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漳州开发区天运贸易有限公司、徐艳红、王振宇、福建省漳州市东厦物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漳州开发区天运贸易有限公司、徐艳红、王振宇、福建省漳州市东厦物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