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宏杰与靳旭刚、秦庚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杰,靳旭刚,秦庚申,时军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422号原告刘宏杰,男,汉族,1970年8月29日生,住新郑市。被告靳旭刚,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生,住长葛市。被告秦庚申,男,汉族,1958年3月24日生,住新郑市。被告时军民,男,汉族,1972年1月20日生,住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杰诉被告靳旭刚、秦庚申、时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宏杰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刘宏杰承担。审判员 李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双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