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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宏杰与靳旭刚、秦庚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杰,靳旭刚,秦庚申,时军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422号原告刘宏杰,男,汉族,1970年8月29日生,住新郑市。被告靳旭刚,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生,住长葛市。被告秦庚申,男,汉族,1958年3月24日生,住新郑市。被告时军民,男,汉族,1972年1月20日生,住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杰诉被告靳旭刚、秦庚申、时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宏杰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刘宏杰承担。审判员  李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双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