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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思与王展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王展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039号原告:王思,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王展烽,男,199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王思与被告王展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王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思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思负担。审判员  陈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尤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