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思与王展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王展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039号原告:王思,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王展烽,男,199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王思与被告王展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王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思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思负担。审判员 陈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尤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