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玉兰、范学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玉兰,范学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829号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46号,组织机构代码:31645432-4。法定代表人:汪自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刚,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吴玉兰,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现住黄冈市黄州区。被告:范学明,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住址同上。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玉兰、范学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主动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主动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37元,合计612元由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杨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罗 玉 梅书 记 员 罗玉梅(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