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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1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内蒙古蒙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蒙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赵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287号原告内蒙古蒙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瑞清,任公司经理。住所地卓资县卓资山镇兰旗村。被告赵志刚,男,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出生,汉族,现住卓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蒙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蒙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蒙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