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黄静娴与黄妙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静娴,黄妙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772号原告:黄静娴(曾用名黄连锦),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靖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武庆,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妙营,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静娴与被告黄妙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或者办理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妙营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彩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宁春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