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民初4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北京佳捷伟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鼎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佳捷伟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鼎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4417号原告:北京佳捷伟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昌平区沙河镇知青路。被告:北京鼎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海淀区玉泉路东采石路5号1号楼237室。北京佳捷伟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鼎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佳捷伟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佳捷伟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北京佳捷伟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