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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4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4149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阜湖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66578644-X。法定代表人:仇月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淼泉吴庄村,组织机构代码68715406-4。法定代表人:钱建国,总经理。上诉人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斌审判员 顾 平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泽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