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9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邵淑枝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邵淑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9执25号申请执行人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法定代表人徐志平。被执行人邵淑枝,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申请执行人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邵淑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镶白旗公证处于2016年6月10日作出的(2016)锡白证字第260号依法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邵淑枝履行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邵淑枝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邵淑枝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对被执行人邵淑枝在正镶白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为的账户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邵淑枝在正镶白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恩 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