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世道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5刑初42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世道,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1995年7月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2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武某刑诉〔2017〕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道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王世道在武汉市武昌区地铁四号线武昌火车站跟随失主王某珍进入列车内,趁车内人员拥挤之机,扒得王某珍随身携带的价值人民币1830元金色OPPOR9型手机1部。2017年2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王世道在武汉市武昌区地铁四号线武昌火车站跟随失主熊某帆进入列车内,趁车内人员拥挤之机,扒得熊某帆随身携带的价值人民币1140元银色VIVOX6A型手机1部。上述赃物均已销赃,所获赃款已挥霍。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王世道因形迹可疑在武汉市地铁四号线武昌火车站被公安民警传唤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世道具有系累犯、有前科,自首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世道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王世道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世道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世道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世道曾因犯罪被判过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世道因形迹可疑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世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