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2民初4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文蔚、萍乡市宇泰出口花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蔚,萍乡市宇泰出口花炮厂,李清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2民初452-1号申请人:黄文蔚,女,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栗县。被申请人:萍乡市宇泰出口花炮厂。法人代表:叶可,男,汉族,住上栗县。被申请人:李清明,女,汉族,住上栗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文蔚诉被申请人萍乡市宇泰出口花炮厂、李清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文蔚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花炮厂30万元。申请人黄文蔚以其配偶缪建萍名下的一辆现代IX35越野车提供担保,车牌号为:赣J×××××。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萍乡市宇泰出口花炮厂、李清明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及债权在30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案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申请人黄文蔚预交,待本案结案时依照当事人责任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柳本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欧阳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