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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沈强与毛文君、凌燕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强,毛文君,凌燕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076号原告:沈强,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毛文君,女,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凌燕成,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蚌山区,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强诉被告毛文君、凌燕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俊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帅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