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沈强与毛文君、凌燕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强,毛文君,凌燕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076号原告:沈强,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毛文君,女,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凌燕成,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蚌山区,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强诉被告毛文君、凌燕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俊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帅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