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4民初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谢留生与张中明、李会群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留生,张中明,李会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303号之一原告:谢留生,男,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张中明,男,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李会群,女,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谢留生与被告张中明、李会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谢留生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留生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留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谢留生负担。审 判 长  谭德全审 判 员  岳小艳人民陪审员  孙 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乾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