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谢留生与张中明、李会群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留生,张中明,李会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303号之一原告:谢留生,男,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张中明,男,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李会群,女,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谢留生与被告张中明、李会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谢留生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留生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留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谢留生负担。审 判 长 谭德全审 判 员 岳小艳人民陪审员 孙 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乾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