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英峰与杨峥为房屋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英峰,杨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41号申请执行人:赵英峰,男,生于1972年4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赵集镇赵集村。被执行人:杨峥,男,生于1982年8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赵集镇彭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英峰与被执行人杨峥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少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新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