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执19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郑蔚玲、龚德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蔚玲,龚德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9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蔚玲,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龚德锋,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郑蔚玲与被执行人龚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915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多次查询相关的金融机构,已扣划被执行人龚德锋11031元存款,申请执行人分得5775元;查询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目前无法联系被执行人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 松执行员 林艳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康亚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