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郑维雄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400号郑维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申请执行人郑维雄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川0823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申请执行。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郑维雄医药费、误工费等40309.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2016)川0823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应履行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