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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司惩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某2、汪某与陈某1、陈某3赡养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1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鄂0527司惩33号被执行人:陈某1,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2、汪某与被执行人陈某1、陈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某1拒不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陈某1司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