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司惩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某2、汪某与陈某1、陈某3赡养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1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鄂0527司惩33号被执行人:陈某1,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2、汪某与被执行人陈某1、陈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某1拒不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陈某1司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