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二大队与赵先捷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二大队,赵先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56行审3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二大队,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G65包茂高速公路武隆收费站旁。负责人:吴鹏飞,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余杰,男,该大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证编号000951297。委托代理人:罗彬瑗,女,该大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证编号000951449。被执行人:赵先捷,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县。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二大队(以下简称交通执法高速二大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先捷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交通执法高速二大队于2017年5月17日以被执行人赵先捷已自愿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申请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二大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熊 强人民陪审员 王小素人民陪审员 黄永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