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6民初19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郝建平与马丽梅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平,马丽梅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6民初1996号之二原告:郝建平,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云,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郝建平妻子。被告:马丽梅,女,1975年6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东,内蒙古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郝建平与被告马丽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郝建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计577元,由原告郝建平负担。审 判 长 胡 晶人民陪审员 赵莉萍人民陪审员 马玉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