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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大连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永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永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674号原告:大连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广言,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森,女,1989年7月10日出生,公司职员,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刘永虎,男,现住大连市高新园区。原告大连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孙士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谷 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