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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于兴文与马永华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兴文,马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953号申请执行人于兴文,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行村镇桃林村。被执行人马永华,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青青小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兴文与被执行人马永华所有权纠纷的(2013)威环民初字第261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将威海市重庆街***号***室房屋腾空并通过本院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使用,申请执行人亦通过本院转付被执行人房屋装修费及其他费用共计***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威环民初字第2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宪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