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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9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何浅娣、周君权与被告黄玉嫦、被告陈运福、被告广东省翁源县陂下村社光下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浅娣,周君权,黄玉嫦,陈运福,广东省翁源县陂下村社光下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9民初70号原告:何浅娣,女,194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君权(系何浅娣儿子),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华,男,翁源县法律援助处驻新江工作站工作人员。原告:周君权,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被告:黄玉嫦,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被告:陈运福,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宜辉,男,广东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翁源县陂下村社光下组。代表人:何天生,男,社光下组组长。原告何浅娣、周君权与被告黄玉嫦、被告陈运福、被告广东省翁源县陂下村社光下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何浅娣、周君权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何浅娣、周君权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何浅娣、周君权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准许原告何浅娣、周君权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浅娣、周君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7.27元,减半收取计633.63元,由原告何浅娣、周君权负担。审 判 长  胡 平人民陪审员  黄小琼人民陪审员  张瑞新二0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