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执字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秦国忠、王文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国忠,王文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字381号申请执行人:秦国忠,男,1955年7月14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王文普,男,1963年9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4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文普以其子王博名义购买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天鹅广场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华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诗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