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4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月美与银川黄河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美,银川黄河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2166号原告:王月美,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珍,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丽,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黄河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银古高速12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刘浩男,该公司总经理(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王月美与银川黄河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月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688704元(后期逾期交付违约金截止房屋实际交付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银横路西侧金岸水城9号楼公寓102(复式)室房,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共503.21平方米,每平方米5405.298元,总金额为272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于2013年8月31日前交付原告使用,但到目前为止被告仍没有将符合约定的房屋交付原告,截止2017年2月17日逾期达1266天,已构成根本违约,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688704元,后期违约金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止,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定,原、被告于2011年12月30日签订的《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二十三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提请相关行政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提交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该合同中对于纠纷的管辖问题已做出明确约定,即约定由“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原、被告对纠纷已明确约定了仲裁解决,且原告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没有争议,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月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44元,退还原告王月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田进花书 记 员 王华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