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天津龙云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津金华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龙云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津金华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赵洪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997号申请人:天津龙云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与泉旺路交口东北侧1号楼11层1102-23(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龙涛,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金华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造甲城村(原造甲城镇工业小区内)。法定代表人:冯林生,经理。被申请人:赵洪军,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龙云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天津金华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赵洪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龙云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金华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赵洪军价值2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龙云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金华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赵洪军的银行账户存款2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