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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9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强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强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9419号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99号正联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3082098Q。法定代表人:俞尾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男、王佳佳,该公司员工。被告:魏强生,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强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俊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