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申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树德与延安丝绸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申诉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树德,延安丝绸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申2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高树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延安丝绸厂。法定代表人刘晓东,该厂厂长。再审申请人高树德因与延安丝绸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树德申请再审称:申请人高树德工伤去北京就医,丝绸厂派本厂职工我妻陪同护理,因长期在医院活动,曹萍不幸传染上突发急性肝炎,转为肝硬化死亡。曹萍病故后,丝绸厂申报工伤认定,延安市劳动局按照试行办法(1996)266号和陕劳动232号文件第8条第8项作出比照认定工伤结论,以工伤死亡对待。1999年2月11日,延安市劳动局发了工伤确认函,文件下达后,丝绸厂拒不执行。1999年9月3日,丝绸厂申请陕西申劳动厅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该申请超过了复议期限,并裁决如有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书15日内向法院起诉,可是丝绸厂并未到法院起诉,也拖延拒不履行,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字1528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高树德对其申请主张的再审理由因不能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故其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高树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瑞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