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文胜、赵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胜,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086号申请人:王文胜,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赵军,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30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胜与被执行人赵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赵军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24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