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田烈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1刑初2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烈杰,男,1976年4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现住山东省蒙阴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9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烈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高某1、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烈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起,被告人田烈杰经营的蒙阴昌达机械有限公司陆续向中矿重工有限公司销售配件,并向中矿重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结算货款。2015年9月,因蒙阴昌达机械有限公司自身原因无法以该公司名义继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田烈杰遂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向他人购买青岛高宏德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青岛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1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8.3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案发后,中矿重工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另查明,被告人田烈杰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田烈杰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高某2等人的证言,青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纳税申报表及认证结果,完税证明,收款收据,银行卡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烈杰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8.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田烈杰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本案全部税款已补缴,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烈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烈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褚在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靳丰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