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民初22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某一、陈某二等与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一,陈某二,陈某三,倪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2289号之二原告陈某一原告陈某二委托代理人陈某一,无极县无极镇东罗尚村人,系原告陈某二之姐姐。原告陈某三被告倪某某原告陈某一、陈某二、陈某三诉被告倪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陈某一、陈某二、陈某三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一、陈某二、陈某三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一、陈某二、陈某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陈某一、陈某二、陈某三负担。审判员 张建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司伟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