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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民初22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某一、陈某二等与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一,陈某二,陈某三,倪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2289号之二原告陈某一原告陈某二委托代理人陈某一,无极县无极镇东罗尚村人,系原告陈某二之姐姐。原告陈某三被告倪某某原告陈某一、陈某二、陈某三诉被告倪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陈某一、陈某二、陈某三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一、陈某二、陈某三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一、陈某二、陈某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陈某一、陈某二、陈某三负担。审判员  张建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司伟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